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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局接待管理规定           
公路局接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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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公路局的县内外来宾及公路局领导接待工作除由公路局局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亲自接待以外,其余由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安排接待工作。

    第二条  外事接待工作必须按照公路局的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安排办理。

    第三条  外事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负责,热情周到,不卑不亢,言行得体,严守机密。

    第四条  县内外宾客来访,接待人员要准确掌握宾客或领导乘坐的交通工具和抵离的时间,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接送准备。

    第五条  县内外宾客来访时,接待者要根据来访者的目的、规格及兴趣、意愿等选择安排参观项目,确定活动内容,拟定接待方案,报请主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  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接待方案,认真做好政务接洽和业务洽谈。洽谈中遇有非权限内的事情,要向主管领导请示,来不及逐级请示时可直接请示主管局长。

    第七条  安排来宾用餐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陪同人员不超过4名,安排娱乐活动时我方陪同人员亦应控制,坚决杜绝高消费、大吃大喝的现象发生。

    第八条  对外单位人员来访,进行正常接待,如对方级别较高或对公路局的业务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将接待方案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九条 在接待来宾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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