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证产品投资价值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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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对权证的定义、种类、发行、上市、履约担保、交易、行权以及违规处罚等作出详细规定。正式宣告权证交易在中断近10年之后,重新在内地股市登场。
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据了解,即将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权证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两种。权证实行“T+O”的交易方式,即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1992年6月,沪市推出了我国第一个权证——大飞乐配股权证,同年深宝安向老股东发行了我国第一张中长期认股权证。宝安权证一发行就在市场上激起了疯狂的炒作,价格从4元一直炒到20元。而后随着权证存续期最后期限的临近,暴跌也就不可避免。此后相继有十几种权证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5年和1996年,沪市推出江苏悦达、福州东百等股票的权证,深市则推出武凤凰、湘中意、厦海发、桂柳工、闽闽东等股票的权证。当时股价分别只有4元多和3元多的厦海发、吉轻工,权证价格分别达6元多和5元多。股价为7元左右的江苏悦达,权证价格竟高达15元。不过好景不长,由于权证价格严重背离其价值,半年后因市场低迷权证一文不值。由于权证价格的暴涨暴跌,投机性较强,到了1996年年底,管理层出于“抑制过度投机”的目的,取消了所有的权证交易。
权证的特征决定了其价格波动幅度高于标的证券,从这个意义上说,权证是一种风险和收益都相对较高的金融品种。权证是把双刃剑,可让人一夜暴富,也可让人一贫如洗。投资者需要注意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时效性风险和履约风险。第一,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由于权证的高杠杆性,其价格只占标的证券价格的较小比例,可能出现权证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况;比如 T-1日权证的收盘价是2元,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是10元。 T日,标的股票跌至9元,如果权证也跌停,按《暂行办法》规定, T日权证的跌停价格为2-(10-9)×125%=0.75元。一天之内权证下跌62.5%,跌幅超过股票。当然,标的证券上涨,权证也有相同的效应。第二,时效性风险。权证是有一定期限的,持有者应及时在到期日或此之前对价内证行权,因为期满后权证就没有任何价值了;第三,履约风险。权证实质是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存在权证发行人违约的风险。目前设计的权证方案,对发行人履约安排了充分的担保,违约风险较低。但在发达国家,权证产品复杂且多样,不同发行人的资信等级不同,采用的避险策略也有差异,风险程度也不一样,发行人在持有人行权时不能给付足够的证券或现金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
权证实质反映的是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持有人向权证发行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价金之后,就从发行人那获取了一个权利。这种权利使得持有人可以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间内,以约定的价格向权证发行人购买/出售一定数量的资产。持有人获取的是一个权利而不是责任,其有权决定是否履行契约,而发行者仅有被执行的义务,因此为获得这项权利,投资者需付出一定的代价(权利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炒作权证获利。权证分为认股证和认沽证。认股证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相关证券。当行权时股票市价高于认股价时,投资者就可获得差价。反之如行权时股票市价低于认股价,投资者就一分赚不到,认股证就像废纸一张。如宝钢的认股证,公司规定的认股价为每股4.5元,如行权时股权为5元,每份就可赚到0.5元。如行权证宝钢股价只有4元,则就无法赚钱。认沽证与认股证正好相反,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如宝钢的认沽证,公司规定的认沽价为每股4.5元,如行权时股权为5元,行权时股票市价高于认沽价,就一分赚不到,认沽证也成了废纸一张。
同时权证的价格是由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决定的,所以要关注其标的股票价格和剩余存续时间。具体说来,当股票价格上涨时,认购证价格就相应上涨,认沽证价格就下跌。相反当股价下跌时,认购证价格就下跌,认沽证价格就上涨。如上面所说的宝钢,当股价从5元上涨到6元时,由于认购价是确定的4.5元,那么认购证的价格也会相应上涨1元,理论价格就是1.5元。反之,如股价下跌到4.6元,其理论价格就只有0.1元。由于剩余存续时间越长,股价的变动幅度可能越大,投资者赚钱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价值也就越大,反之价值就越小。如宝钢明年才行权,而今年股价已跌到行权价4.5元以下,那也不等于认购证的价格为零,因为它还有上涨到去年的可能性,所以认购证的市价可能就是几分钱。
由于权证产品的高风险性,目前《暂行办法》已经对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给予了充分的考虑,包括加强投资风险的警示;对上市交易的权证对应的标的股票的规模、流动性作严格限制,以减少权证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对权证发行人的履约能力提出比较高的要求。在适当的时候,交易所将借鉴境外权证市场的“持续发售”机制,以便在需要时增加二级市场权证供给量,防止权证价格脱离合理价格区域。不过权证产品的特性决定了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适合激进型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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