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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含辱保胎就告不倒色狼?
    作者:网友 文章来源:不详  
    贵州省松桃自治县某乡13岁的小丽(化名)被一个退休后开杂货店的周公公蹂躏达7年之久,怀孕数次。由于周死不承认,小丽要打赢这场官司,一定要保留证据,等到4个月后给胎儿做亲子鉴定。

      为了告倒这个周公公,小丽和母亲不得不举债4000元,等着熬到怀孕4个月后在省城做亲子鉴定。让一个年仅13岁的孩子为惩罚色狼,不得不忍受怀孕4个月的痛苦,确实太残酷了。按照法医的说法,不采取这种下下策,似乎就没办法告倒色狼,也保护小丽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个周公公“死活不承认”。

      也许,司法部门会说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不然,冤枉了那个周公公怎么办?在一个重视证据才能判决的时代,这其中确实包含着法医的某种无奈。事实也证实了这一点。媒体上曾多次披露过类似的案件,一些受辱女性为扳倒蹂躏自己的色狼,宁肯忍受痛苦、忍受屈辱,也要把不该降临的孩子生下,目的只有一个:为自己正名。

      然而,采取这种办法惩治色狼,其实是法律的悲哀,因为我们的法律眼睁睁看着受害者继续受害,只是等她们受够了罪之后,才肯慢吞吞支撑起法律这个保护伞。问题是,等到那个时候,这个“保护伞”的作用究竟何在?退一步讲,倘若在亲子鉴定技术未被广泛使用之前、甚至未出现以前,遇到这种事情,司法部门是不是就没办法保护未成年女性的权益?

      在我看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用亲子鉴定这项技术作为惩治色狼的重型武器,固然有巨大的说服力。不过,再先进的技术也有其落后的地方(否则,技术的进步就无从谈起)。如果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过分看重某项技术,由此带来的负面作用也显而易见,甚至会包庇罪犯。就亲子鉴定这种“武器”而言,同样有其“笨重”的一面。譬如说,这家伙还不够“灵巧”,在肉眼能够捕捉到犯罪人蛛丝马迹之时,它却无所作为。白白错过了许多时机,牺牲的只能是受害人更多的权益。所以,过分信赖亲子鉴定这种技术手段来惩罚色狼,我觉得有点不大对味。就像那位张医生所说:“让一个发育未全的小孩去承受大人都难以承受的分娩痛苦,肯定会有伤害,可最大的伤害还是孩子心理上的伤害。”

      据松桃县刑侦大队陈队长介绍,和小丽一同受害的还有4个女孩,最小的只有5岁,最大的也年仅14岁,现已都通过妇检,确认有过性行为,罪魁祸首均是这个周公公,并且他本人也承认了部分事实。既然有5个女孩都受到他的性骚扰,并且像小丽这样有7年的被骚扰历史,按说马上给这个周公公治罪的条件早已成立:有人证(5个女孩的蒙羞受辱)、有物证(医院出具的妇检报告)。人证、物证齐全,为什么还一定要等到对小丽怀的胎儿的“亲子鉴定”??这个最大的物证得出个结论后,才能给那个周公公治罪?

      含辱保胎,是对幼女受害人的最大不公。而这种不公,不过是人为规定造成的。在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中,虽然提及了不少保护的要求,可是,真正详细的、有实用价值的保护措施,委实不多。

      色狼的孽都造了出来,为什么还难以及时得到惩处,这才是最值得反思的地方。

    编者按:难道真的只有这样才能告倒色狼吗?本来是可以不用出世的孩子,却因为这个原因来到这个世界上,以后这孩子该由谁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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