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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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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合作协定
颁布日期:1981-11-06
执行日期:1981-1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为促进两国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关系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友好和互相谅解的精神,在广播和电视领域内进行合作。

    第  二  条

    双方交换科学、文化、体育、音乐、戏剧、儿童、青年等广播节目,并附有中文、意大利文或英文说明材料。

    第  三  条

    双方交换时事、科学、文化、体育、地理风光、儿童等电视节目,(影片或录像带)并附有英文或法文解说材料。

    第  四  条

    双方应无偿提供本协定规定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如某些节目的播出需要向第三者付款时,寄送一方应事先通知接受一方。

    第  五  条

    双方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各自酌情使用,但遇有任何修改或删剪,都不得改变其愿意;如需向第三者转让,则应征得寄送一方的同意。

    第  六  条

    经事先商定双方可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工作人员、记者等进行友好访问、实习、交流经验或采访,费用另商。根据对等的原则,接待一方要尽量给对方人员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技术协助。

    第  七  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双方愿就共同感兴趣的题材,探讨联合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可能性。

    第  八  条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日常的业务联系,原则上应由双方各自的对外事务部门负责。

    第  九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            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
         张  香  山                      塞尔焦·扎沃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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