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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会谈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会谈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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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会谈纪要
颁布日期:1981-06-02
执行日期:1981-0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满意地注意到两国之间农业方面正在扩展着的各种联系,了解到两国农业合作方面已有的发展,同时注意到一九七六年开始的双边农业合作规划及一九八○年五月两国政府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认识到在农业领域内加强合作和交流的愿望,并深信这将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在农业领域的下述活动内,促进合作的发展和技术情报的交流:

    (一)作物生产、种子培育、草原管理和改进。

    (二)牲畜的生产和管理。

    (三)动植物病虫害防治。

    (四)农业机械化。

    (五)土壤保持和土地改良。

    (六)林木种子改良、森林经营管理、木材生产和木材利用。

    (七)农业和林业教育,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课题。

    二、双方合作可通过技术的和其他适宜的情报交流,互派代表团访问,举行双边专题讨论和会议来实现。

    三、双方将鼓励和促进两国非政府性组织,包括教育和研究机构的联系。

    四、双方将按平等互利原则负担访问费用。对互访的代表团、考察组或个人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责,食、宿、境内交通费由东道国负责。

    五、双方通过外交途径每年或更长一些时间进行一次磋商,回顾双方商定的交流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确定下年度的合作项目,包括互访团的专业、期限、人数和组成。双方将于一九八三年回顾、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六、为保证有成效地发展合作,双方应对执行本纪要确定的项目的有关人员的旅行和工作提供可能的协助。

    七、本纪要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修改和补充。

    八、本纪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此后,本纪要将以五年为一期延续生效,或至任何一方得到对方书面通知终止纪要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纪要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      澳大利亚初级产品部长
       林  乎  加              彼·杰·尼克森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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