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广告联系
您现在的位置:
上网第一站
>>
国家法律法规大全6
>>
国际条约条文协定
>> 法律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气象通信代表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气象水文局气象通信代表团关于交换气象情报的会谈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气象通信代表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气象水文局气象通信代表团关于交换气象情报的会谈纪要
上网第一站 http://www.35d1.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气象通信代表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气象水文局气象通信代表团关于交换气象情报的会谈纪要
颁布日期:1981-10-06
执行日期:1981-1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气象通信代表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气象水文局气象通信代表团,根据一九八○年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气象代表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气象水文局气象水文代表团关于交换气象情报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一九八○年纪要),在相互理解和友好的气氛中,就提高北京?平壤直达气象电报电路(以下简称电路)的通信能力问题交换了意见;对由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使用新的国际地面天气电码,报量增加,临时调整电路的传输内容问题进行了讨论。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认为,提高北京?平壤电路的通信能力,对加强两国气象通信合作是有益的。双方建议,在今后适当时机就此问题做进一步讨论。
二、双方同意,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08时(北京时,下同)起,北京向平壤传递气象情报的内容按照附件规定。
三、根据一九八○年纪要第二条第(二)款,从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08时起,平壤向北京传递23、24和28?32区150个台站的每日四次(02、08、14和20时)地面气象情报。
四、本会谈纪要的附件是本纪要不可分的组成部分。
本纪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气象水文局以换文确认生效。
本会谈纪要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六日在平壤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气
气象通信代表团团长 象水文局气象通信代表团团长
阮 祖 俊 周 三 痕
(签字) (签字)
单击文本框复制本文地址给您的好友!
上一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技术合作促进发展计划的协定
下一篇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本站资料完全免费,仅供参考学习之用,请勿用作他途,谢谢合作!
上网第一站
】
相 关 文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
一九八二年中华人民共和
推 荐 信 息
热 门 信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