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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建筑和城市规划科技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建筑和城市规划科技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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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建筑和城市规划科技合作议定书
颁布日期:1981-10-17
执行日期:1981-1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建筑和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和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的合作。

    第  二  条

    双方同意在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建筑标准和技术立法、建筑研究、建筑材料、城市发展政策、城市规划技术、城市规划管理和其它双方同意的领域内合作。

    第  三  条

    双方同意,根据本议定书,合作可包括以下形式:

    一、互派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和其他专家、管理人员、学者和学生。

    二、交换和提供科学、技术的情报和文献。

    三、共同制定和执行计划项目。

    四、共同研究和测试,并交流双方合作的研究结果和经验。

    五、联合组织讲座、会议和讨论会。

    六、双方同意的其它科技合作形式。

    第  四  条

    双方将鼓励和促进政府机构,工业企业,建筑、工程、规划咨询公司,研究单位,大学和其他与合作有关的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并协调这些活动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应协调中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应协调美方参加部门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

    第  五  条

    本议定书的所有活动应在中美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为协调本议定书所属的活动,负责确定合作的特定方向和保证交流的有效性,双方同意建立一个工作小组,由双方各指定三名代表为工作小组成员,并各自指定其中一人担任组长,两组长可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调和确定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双方应在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名代表。

    第  六  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各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经双方同意的有关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费用支付的责任,应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新的合作项目,应由双方代表通过通信联系予以确认,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在议定书和附件发生不一致时,应以本议定书条款规定为准。

    第  七  条

    为进行合作所必需的书面材料、情报资料、样品,以及其他必要的数据,除根据本议定书第六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应予免费提供。

    由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按本议定书第六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如本议定书合作活动产生知识产权,双方各自确定这些权利在本国的分配。除另有项目协议规定者外,双方在第三国的权利分配,应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  八  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本议定书的终止,将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          美利坚合众国住房和城市
           委员会代表                        发展部代表
           赵  武  成                      塞缪尔·皮尔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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