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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瑞典皇家文学、历史、文物学院学术交流协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瑞典皇家文学、历史、文物学院学术交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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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瑞典皇家文学、历史、文物学院学术交流协议
颁布日期:1981-10-17
执行日期:1981-10-17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瑞典皇家文学、历史、文物学院(以下简称两院)为开展学术交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  条

    两院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在共同感兴趣的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考察、研究和其他形式的学术合作。

    第  二  条

    两院学术交流可通过下列方式实现:

    1.交流图书资料、文献和学术情报;

    2.互相交流研究人员考察、讲学或参加对方研究机构所组织的学术活动;

    3.根据特别协议组织座谈会、会议和专题讨论会;

    4.接受方为来访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  三  条

    派出方负担派出人员到接待国首都的往返旅费;接受方负担来访人员的食、宿及根据学术计划所需的国内交通费用。

    第  四  条

    互派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作的讲演、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双方另行商定外,均不付报酬。

    第  五  条

    每一方派出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接受方提供简历及研究计划。接受方应尽早答复接受与否。派出人员在接到肯定的答复后,应于动身前一个月将确切的动身日期及有关事项通知接待方。

    第  六  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为执行本协议双方每年另行商订具体项目。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四年。

    本协议于一九八一年十月七日在斯德哥尔摩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瑞典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            瑞典皇家文学、历史、文物学院
       代    表                        代    表
       宦    乡                  赛维·托格乃·塞德贝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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