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广告联系
您现在的位置:
上网第一站
>>
国家法律法规大全5
>>
地方各地法规条例
>> 法律法规正文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上网第一站 http://www.35d1.com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颁布日期:2002-04-30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保证《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作如下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的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单击文本框复制本文地址给您的好友!
上一篇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决定
下一篇法律法规:
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本站资料完全免费,仅供参考学习之用,请勿用作他途,谢谢合作!
上网第一站
】
相 关 文 章
徐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领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南通市利用外资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交通局关于规范性
关于发布二OO三年北京市
推 荐 信 息
热 门 信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