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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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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2001〕22号】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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