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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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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2000年第10号
颁布日期:2000-05-07
执行日期:2000-05-07
近日,我局获悉蒙古国东戈壁省乌兰巴德拉赫县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偶蹄动物(如猪、牛、羊等)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对来自蒙古国的飞机、列车、汽车等运输工具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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