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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决定
关于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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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决定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2-11-7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6月11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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