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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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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作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1-4-22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的请示》收悉。经与国务院法制局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原则,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应当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二、请你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经过研究和论证,对你局发布的《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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