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广告联系
您现在的位置:
上网第一站
>>
国家法律法规大全2
>>
国家地方行政法规
>> 法律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上网第一站 http://www.35d1.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特种国债条例
作者: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1-4-15
第一条、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91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和数额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共10亿元;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共10亿元。
第三条、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缴款之日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年利率为9%,从缴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四条、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五条、特种国债从当年4月15日开始发行,10月15日结束。
第六条、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的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七条、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八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击文本框复制本文地址给您的好友!
上一篇法律法规:
关于颁发《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法律法规:
关于取消工业及其他统计月快报报送时间逢节日顺延的通知
【本站资料完全免费,仅供参考学习之用,请勿用作他途,谢谢合作!
上网第一站
】
相 关 文 章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
推 荐 信 息
热 门 信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