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广告联系
您现在的位置:
上网第一站
>>
国家法律法规大全2
>>
国家地方行政法规
>> 法律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上网第一站 http://www.35d1.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作者: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1-3-29
第一条、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91年国库券。
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100亿元。
第四条、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4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国库券的年利率为10%。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种。
第七条、国库券从当年4月15日开始发行,10月15日结束。
第八条、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国库券可以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办理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击文本框复制本文地址给您的好友!
上一篇法律法规:
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补充规定
下一篇法律法规:
关于颁发《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站资料完全免费,仅供参考学习之用,请勿用作他途,谢谢合作!
上网第一站
】
相 关 文 章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
推 荐 信 息
热 门 信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