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广告联系
您现在的位置:
上网第一站
>>
国家法律法规大全2
>>
国家地方行政法规
>> 法律法规正文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满洲里、绥芬河、二连三个边境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的通知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满洲里、绥芬河、二连三个边境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的通知
上网第一站 http://www.35d1.com
作者: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已变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颁布日期:1991-10-24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满洲里、绥芬河、二连三个边境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国口字[1991]4号)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口岸建设和改造的步伐,扩大口岸综合通过能力,有利于促进外贸和国际交往的发展并有利于口岸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共同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在满洲里、绥芬河、二连三个边境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口岸管理费的范围仅限进出一类口岸的国贸货物,由口岸管理部门向货主(或其代理)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吨六角。
二、口岸管理费收入的使用方向。口岸管理费收入主要用于:1.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场所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以及那些与口岸直接有关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扩大口岸综合通过能力,确保口岸畅通;2.口岸城市的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城市建设与口岸建设资金按“四六”比例划分。即40%用于城市建设,60%用于口岸建设。
三、口岸管理费的管理。口岸管理费收入暂作为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每年由当地口岸委(办)商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每年的口岸管理费收入的收支情况应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收费年限。口岸管理费的收费期限暂定两年。即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单击文本框复制本文地址给您的好友!
上一篇法律法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法律法规:
国家预算管理条例
【本站资料完全免费,仅供参考学习之用,请勿用作他途,谢谢合作!
上网第一站
】
相 关 文 章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发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
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资企业
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
国务院关于下达十年规划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
推 荐 信 息
热 门 信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