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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说法】保单效力不因离婚而丧失           
【业内说法】保单效力不因离婚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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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贝政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案中,虽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夫妻关系已解除,丈夫对前妻已无保险利益可言,但由于前夫施先生并没有更改受益人,这份保险合同并非无效,刘女士可请求保险金的给付。

  如果保单没有注明受益人的话,这笔保险赔偿金将作为施先生的遗产来进行分配,与前妻无任何关联。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滨:


  我接过两起离婚保险案件,一般这样的情况都是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的。因为我国相关法律空白,法院也会提议双方通过调解的形式和解。否则,法院很难下判断。

  保险也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因为保费是一方在离婚前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购买的。即使离婚后,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其他人包括受益人都不能随意更改保单。

  华东政法学院

  某保险法教授:


  根据《保险法》规定,有权提出理赔申请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结合《民法》的相关规定,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若身故受益人早于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来提出申请;若被保险人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或指定为本人的,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来提出申请。

  《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23条第1款则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根据以上条款,可见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其他家属是否可以报案,法律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不过,在实际生活中,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往往是家人最先知晓并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可以把这些亲人的通知视作报案,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展开保险事故的调查,一方面免去事故者家属不必要的重复报案。

  平安人寿理赔部门

  相关人士:


  就这种类型的案件来说,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尽管施先生与刘女士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施先生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施先生仍然按期缴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这样一来,刘女士便成为这笔保险金的惟一受益人。

  也就是说,对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在保单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受益人仍是刘女士。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已申请变更了受益人,那么,该笔保险金就归变更后的受益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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