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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一日起:没交强险要罚款
十月一日起:没交强险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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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没有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辆上路,将被扣留车辆并处以罚款。
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事故对策处副处长武昕昨日介绍说,自“交强险”实施以来,7月到9月的三个月为宣传教育期,从10月1日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强化管理。
据了解,如果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通知当事人依照规定投保,处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处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在挡风玻璃上放置“交强险”标志,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还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且保单没有到期的车辆,在上路行驶时,驾驶人必须随身携带保险单备查,如果没带,将扣留车辆,并持保险单领车。
省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马丹处长介绍,从7月1日到8月底,我省“交强险”的保险金额达1亿9千万元,投保车辆18万台。
【新闻延伸】
我省车辆投保将被规范
晨报讯(记者 龚文武)滥用风险修正系数、给不符条件的投保人优惠、擅自修改保单、低价竞争等行为将被规范。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得知,这些不规范操作已导致我省今年1月财险业收入出现16%%的负增长。
为此,该协会制定了三个文件来规范目前这种状况,其中一个已经实施,其余两个将于10月1日正式执行。今后,全省各财险公司在机动车车险方面的所有操作都将按照三文件规定统一执行。
【相关链接】
“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责险”)按照自愿原则购买。
此外,“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最大的区别在于: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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