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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赔偿处理的几点看法           
交强险赔偿处理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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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目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的材料其中第三项: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但在责任免除中对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条款未明确说明是否属于责任免除。我本人看法是伤人案件如需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按先垫付后追偿的办法处理。

  另一看法是条款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范围应细分说明:如商业三责险对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有效期已届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我个人认为,这些都可以等同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伤人保险事故也应按条款规定对于需要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第五项: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的情况协议书。此协议是否应该这样明确一下,两车相撞,如追尾、碰撞停放中的其它车辆等,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无人员受伤的,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事故发生的成因双方无争议、以及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事故双方认可的,可以不经交管部门处理,在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的指导下填写协议书并签字,查勘员在查勘报告中注明。或者是双方车辆互碰,责任不清,统一按互为三责处理,如果是这样处理,条款也应该明确说明一下。

  如经交管部门处理,即使是现场简易处理,回头事故双方还得到事故处理部门办理手续,双方要在简易责任认定或调解书上签字,并要交纳事故建档费,以及接受相关处罚。这样的小事故给双方都会带来不便。

  (葛高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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