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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车辆易主 出了事故咋赔?           
投保车辆易主 出了事故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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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投保后并非万事大吉,如果该车转让了,而且手续还不全,仍然隐患多多。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在保险期间将投保车辆转让给了他人,谁知转让后不久,受让方的司机因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法院判赔42.5万元。为支付赔偿金,受让方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受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赔。可是法院终审判决并未支持受让方的诉讼请求。

   事情是这样的,2004年4月,某保险公司与一家工贸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为该公司的一辆东风牌汽车投保。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人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限自2004年4月27日起,保险期为一年。保单正面的“重要提示”中列明: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

   合同签订两个月后,工贸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某物资经营部,并办理了机动车过户手续。2004年7月25日,被保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事故受害人42.5万元,物资经营部承担连带责任。同年8月24日,原车主工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批改被保险人的申请,经保险公司审核获得同意,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随之更换为物资经营部,保险期限自2004年8月25日起至2005年4月26日。为解决高额的事故赔款,车辆受让方在保险合同变更之后提出索赔申请。2005年6月7日,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物资经营部对此大惑不解,认为既然保险合同已做更改,作为新认定的被保险人却拿不到一分钱赔款是不合理的。

   其实道理很简单:转让车辆和变更保险合同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工贸公司和物资经营部有权对车辆进行自由交易,但有关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批改则须征得保险公司同意。车祸发生时,被保险人仍是原车主工贸公司,受让方物资经营部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保险公司无须就事故向受让方物资经营部承担保险责任。虽然事故发生后经原车主工贸公司申请,保险公司同意批改被保险人,但承担保险责任的时效不因批改而溯及车辆转让之日。此外,保险单上“重要提示”中已载明保险标的转卖、转让、赠送应通知保险人,并特别提醒当事人仔细阅读,保险公司对此已尽到相关告知义务。

   所以,针对车辆受让方物资经营部在诉讼中提到的,保险公司未尽保险义务却收取保险费的说法,法院认为车辆转让、事故发生均在原合同期限内,车辆受让方物资经营部在此期间与原合同无直接关系,无权主张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也就无可厚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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