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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标准)担保合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标准)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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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董事会1989年1月25日通过)



                                 担保编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权

人)

                   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之间

                   标准

                  担保合同  

           

                    日期:

                 担保合同

  本合同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下称多边机构)和_____________

_(担保权人)之间的合同。

  鉴于:(甲)担保权人拟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_(“项

目企业”的名称和主要业务地);

  (乙)作为这一投资安排的一部分,担保权人于_____________

(日期)业已与________________(东道国)政府缔结了___

__________(担保协议的名称),其核准副本业已提供给多边机构;

  (丙)担保权人业已向多边机构申请担保与这一投资及其担保协议有关的某种

非商业风险;以及

  (丁)多边机构,经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业已同意按以下所规定的条件,提供

该担保;

  有鉴于此,有关各方协议如下:

   第1条 通则;定义

  第1.1节 有关各方特此认为多边机构1989年1月25日担保产权投资

通则(下称“通则”)的一切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有同样效力,如同它

们完全规定于合同之中,(须经本附表A的修改)。

  第1.2节 这里所用字母开始大写的术语定义于通则之中。

   第2条 担保投资

  担保投资应是担保权人由于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或

其他出资取得这些股份)所取得的项目企业_________________

_(普通)股份;但这一股份数必须调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类似指标

和根据以下第6条所规定的备用担保纳入本合同担保的附加股份。

   第3条 担保

  在与本合同条款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并考虑到根据第7条所支付的保险费,

多边机构同意赔偿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风险发生的直接结果所承受的

有关担保投资或其收入任何损失额的______________%(“担保百

分比”):

  (1)转移限制;

  (2)征用;

  (3)违约;或

  (4)战争和内乱。

   第4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开始于代表多边机构签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结束于___

________或根据通则第七章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个较早的日期。

   第5条 担保货币

  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根据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应用___________

___(“担保货币”)进行。

   第6条 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

  在任何情况之下,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______

_____(“担保额”),除非根据通则第29条,经担保权人请求,在不超过

___________(“备用担保额”)的数额的条件下,这一数额才得以增

加,并且,在通过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减少。

   第7条 保险费

  第7.1节 在担保期限,担保权人应向多边机构以担保额的_______

_____%加上备用担保额的___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

险费。

  第7.2节 第一年度的保险费应是___________(数额),并应

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险费应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应

根据这类保险费日期生效的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计算。

   第8条 会计原则

  就本合同而言,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或有关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根据___

________(国名)所公认的会计原则编制。

   第9条 违约期限

  就违约担保而言,通则第9条(b)款所指定的期限应是担保权人就不执行或

违约求偿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_____年。

   第10条 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的保证

  第10.1节 担保权人理解,多边机构缔结本合同的依据是作为附表B附于

本合同之后的担保确定性申请表中的信息和陈述。

  第10.2节 担保权人表示并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之日,这类信息和陈述

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准确的和完全的;但是,这一保证不得扩展到有关预测和估计

的错误,如果:

  (1)在上述日期,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都不知道这类错误,或者,即使他们

十分谨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这类错误;并且

  (2)当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知道这一错误时,担保权人迅速向多边机构通报。

   第11条 仲裁

  在与通则第3.1节所规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况之下,有关各方之间产生于本

合同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端都应根据通则第3条所指定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

裁程序应在__________(城市和国家)进行。

   第12条 地址

  下列地址应是为通则第6条的目的而规定的:

  担保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电报挂号:                            电

传:

                                   传

真:

  多边机构: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NW区H街1818号

  电报挂号:                            电

传:

  MIGAVEST WASHINGTON ITT:440098;RCA

                      248423;WUI:641

45

                     传 真:(202)334-02

65

   第13条 生效

  本合同应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关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签署本合同,以资证明。

  (担保权人的名称)                   多边机构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

      (代表名字和头衔)            (代表名字和头衔)

       地点和日期                 地点和日期

  附表A:对通则的修改

  附表B:担保确定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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