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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事故恶意骗保获刑
伪造事故恶意骗保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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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为达到骗取保险赔偿的目的,购买他人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后,以伪造事故现场的手段,虚构事实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偿金1.8万元,当其再次以车辆被盗为由试图骗保时,因故未能得逞,后该被告人被警方查获归案。本案经本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保险诈骗罪公诉至法院,法院于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恶意骗保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东于2004年12月,从车主王兵处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因交通事故而撞损的白色夏利汽车一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王兵将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车保险单等材料全部交给李东)。同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李东在本市西青区某物流公司门前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李东持王兵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他的名义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领取赔款授权书向保险公司要求车损索赔。2005年5月12日,李东从某保险公司骗保18097元。此外,被告人李东还在2005年3月5日,将借给他人使用的夏利汽车偷开走,制造车辆被盗假象,欲骗取保险赔偿金24472元,因故未逞。同年9月,被告人李东被查获归案。案发后,李东已向某保险公司退交赃款1809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东为骗取保险金,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采取伪造事故现场,被保险人签署的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领取赔款授权书和编造车辆被盗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其第二起保险诈骗罪属于犯罪未遂,应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而且李东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交全部赃款,故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官析案: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多元化,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2、社会危害的多重性,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3、诈骗数额巨大,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4、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
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宫伟 王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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