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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明确告知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没有明确告知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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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05年6月16日,原告谢女士之夫唐师傅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106线公路上行驶,行至花台缺口调头过程中,与李先生驾驶的小车发生侧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唐师傅当场死亡。经过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唐师傅负主要责任,李先生负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李先生向谢女士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近10万元。

  谢女士后来想起,2005年6月6日,唐师傅向眉山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一年。于是,谢女士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保险公司以唐师傅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谢女士认为:购车日期与投保日期一致,保险公司交付保险单时,既没有要求唐师傅出示驾驶证,也没有附保险条款,致使唐师傅对“责任免除条款”一无所知。因此上述情形并不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于是委托洪运律师代理起诉。

  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保险公司自动履行。

  [律师说法]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徐勤学: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保险人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免责条款。为了保护多数投保人的利益,法律设定保险人就免责条款作明确说明的义务,而法律所规定的“明确说明”并非一般的告知,而是解释条款的内容。即保险公司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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