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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车”遭抢不获赔 “拼车一族”要谨慎           
“拼车”遭抢不获赔 “拼车一族”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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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车太贵,挤公交车太累,于是多人同乘一辆私家车上下班的“拼车”现象在各大城市悄然兴起。但是,东莞的李先生当了一回“拼车族”,却被人抢走了汽车,法院最后判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东莞市中级法院日前公布了该法院2006年度十大案件,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一起“拼车”案件。东莞的李先生于2005年6月20日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盗抢险”等险种,对于所投保的汽车的用途,双方约定为“家庭自用”,保险期为一年。 2005年11月3日,李先生驾车途中遇到4名陌生男子要求搭车,并声称会付给他25元作为“加油费”。李先生同意了,不料4名男子上车后将车抢走。

   李先生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称李先生改变车辆用途用于营业运输,拒绝赔偿。 李先生则认为,事发时自己并没有营运的目的,只是让人搭便车,不属于营运。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营业运输”无需具备“常业性”,双方事先已明确约定给报酬等“营业运输”的含义,因此李先生的行为属于营业运输, 其行为增加了车被抢的危险程度,且实际导致了汽车被抢,因此保险公司可免责。

   法院认为,此案能对进行非法营运的车主起到警戒作用。法官提醒“拼车一族”:现在很多提供“拼车”的车主,几乎都没有营运证,他们在提供搭车服务后收取费用,从法理上说,这是一种非法营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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