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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收一元保费雇主两年后追讨           
快递收一元保费雇主两年后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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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师事务所寄特快专递时交纳19元,发票显示:其中1元是保险费。两年后,律师事务所上诉追讨保险费。

  2004年1月12日,位于广州市东风中路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填写了一分“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广州快递公司的揽收员麦某上门收邮件时收取了19元,在发票上列明“资费16元、保险费1元、

  单式费2元的明细收费项目”,还注明了“本邮件已经参加邮包运输定额保险,中国保险金100元”等内容。2006年1月份,律师事务所起诉称,快递公司并没有收取“保险费”的合法资格,应该退还1元钱的保险费。

  快递公司到底有没有收取保险费的资格?据法院查明,1999年7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广州快递公司具有兼业务代理保险资格。

  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发票已经列明1元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人名称,并在背面列明保险条款。律师事务所当时不提出异议,它与保险公司的保险法律关系成立。律师事务所在快递公司履行完投递义务,保险公司的承保期间已经届满后才以“未申请过保险”为由要求退还保险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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