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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遇车祸 2年上诉争得工伤认定
上班途遇车祸 2年上诉争得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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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摩托车上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从河南来汕务工的宋某遇上这样的不幸事,丧失了劳动能力,厂方没赔一分钱。经过近2年时间的上诉,近日,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厂方与宋某达成庭外和解,并赔偿了一笔疗养费。
2004年4月中旬的一天清晨,宋某开着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去上班,在经过澄城边的一条公路时,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右大腿骨折,无良的大货车司机见状加大油门迅速逃逸。待路人报警并将宋某送医时,他因失血过多而被迫截去右大腿,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事发后宋某打工的某造纸厂认为他是在厂外受的伤,不能算是工伤,因此没有赔他一分钱。处境十分凄惨的宋某于是先后向澄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但两级劳动部门都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项的规定,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宋某不服,再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仍维持劳动部门的行政决定。
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宋某的求助后,经过调查认为,此案的焦点问题是适用法律问题,由于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与原来执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有了明显的改进,何况交警部门并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和宋某需负主要责任的说明,因此从新法律条文来看,宋某应属工伤。
据此,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经过2年时间漫长的折腾,宋某所在的工厂终于与他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他支付了5万余元的疗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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