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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货混装造成一死三伤 单位向司机追索赔偿款
人货混装造成一死三伤 单位向司机追索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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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驾驶货车人货混装,不料出了车祸,造成一死三伤。车辆单位赔偿受害人后,向潘先生追索赔款。近日,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决潘先生应给付单位43.4万余元。
2005年4月1日,某货运公司将一辆厢式货运车承包给潘先生经营,约定交通事故赔偿费及货运中的物损赔偿由潘先生承担。当年7月23日晚,潘先生用车装了货物又载了张某等人,途中车辆爆胎造成翻车,张某死亡。交警认定潘某驾驶货运车载客,属交通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因此拒绝理赔。货运公司赔偿张某家属等受害人54.3万余元,随后按照承包合同,起诉潘先生追索赔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先生违法载客,导致受害人伤亡,应负主要责任;货运公司疏于教育、管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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